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亳州一男子陈某某因被妻子埋怨挣不到钱,竟然持木棍在街上抢劫,并打死了一位卖糖葫芦的大爷。今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起故意杀人案判决书,陈某某犯抢劫罪,被亳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其妻子李某共同到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交电费途中,陈某某遭妻子埋怨不能挣钱,遂决定实施抢劫。二人至颜集镇后,陈某某手持木棍独自到颜集镇中心街寻找抢劫目标,先到被害人韩某(殁年62岁)经营的糖葫芦摊前,因索要钱款未果,陈某某持木棍朝韩某头部连续猛击数十下,致韩某倒地后抢走韩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有189元。随后,陈某某又持木棍向卖烧饼的吴某索要钱款,遭拒后,陈某某欲持木棍打吴某,吴某逃离。陈某某返回又持木棍砸击韩某头部,经劝阻后,又持棍砸击吴某2经营的西瓜摊并向吴某2索要钱款,在与吴某2争执过程中,被出警民警抓获。
韩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韩某系被他人用棍棒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陈某某在2017年10月15日案发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实施涉案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另查明: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十三万元,陈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某某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陈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依法可对陈某某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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