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拂晓新闻网报道 日常生活中,市民总难免会燃放烟花爆竹来烘托气氛,但以后这种行为不能那么随意了。1月9日,皖北晨刊记者从市公安部门获悉,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下发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对烟花爆竹燃放划定区域,实施禁放和限放。
记者采访了解到,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包括:全市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这些区域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区域,以宿城为例,包括东关、北关、南关、西关、埇桥、三里、沱河、城东、道东办事处辖区,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三八办事处(京台高速以东)等范围。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以及婚、丧事外,其他时间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外,在重污染天气下,限制燃放区域和宿马园区、符离镇范围内,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相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并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或是在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宾馆、饭店和酒店在提供婚庆、殡仪服务等经营者承办活动时,也要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如未成年人“不听大人话”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个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将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将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则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宿州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有了“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