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晚报讯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特殊爆炸物品,极易受温度、环境和人为等因素影响,无论是生产、运输和储存,还是销售和燃放等,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同时,燃放烟花爆竹还会严重污染环境。
以往每到年关岁尾,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处于高发期和易发期。今天,我们就通过实际案例和督察情况,跟大家普及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相关知识。呼吁大家爱护身边环境。
违规销售烟花爆竹
夫妻二人均获刑
徐二、赵娟是夫妻,二人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许可,却通过阜阳市颍泉区某门店经营烟花爆竹生意,并将采购的烟花爆竹存储在阜南县某庄北侧一民房内。
2016年12月6日下午,徐二存放烟花爆竹地点被阜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阜南县安监局查获。经现场勘查,徐二、赵娟共存放烟花爆竹7561件,经价格认定为31.4万元。
经调查,徐二、赵娟销售烟花爆竹所得收入共计10万余元。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二、赵娟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终,徐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赵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此外,依法查封在案的7561箱烟花爆竹,二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幼儿园附近销售烟花爆竹
非法经营受惩处
2016年吴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购进一批烟花爆竹,存放于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居民家中。
2016年初,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巡防大队民警查获并扣押吴某某非法储存的1万多件烟花爆竹,价值47.6万元。
到案后,吴某某如实供述了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并在一家幼儿园附近开设门店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经调查,吴某某通过贩卖烟花爆竹获利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对查封在案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地毯式排查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连日来,市大气污染防治冬季决战重点区域5个督察组开展地毯式走访调查,发现一批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大盘香行为。
1月19日上午,第一督察组对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北侧双清路、妇产医院至南京路路段沿街商铺、浴池进行逐个排查,排查发现多家商店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大盘香。全天共排查街道5条,涵盖商店35家,发现违规销售烟花爆竹7处。
第三督察组发现,陈周路上一家花炮店和两家花圈寿衣店销售烟花爆竹;颍南小学附近一家超市、长途汽车站附近一家烟花爆竹直销处、颍上南路和贯清路交叉口一家超市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开发区黄庄安置区一家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烟花爆竹。现场检查时,上述各销售点均未能提供有效许可证件。
第四督察组发现颍东区訾营大市场有3家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店面,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发现幸福西路北有1家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店面,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
第五督察组在文峰路南侧二中东侧发现几家花圈寿衣店藏有大量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目前,对发现的问题,督察组现场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未能整改的问题已经移交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宁国栋律师表示,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等行为,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市民发现身边出现涉及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阜城禁燃范围再“扩版”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和加强大盘香监管的通告》中,规定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人民西路—南京路—古泉路—颍东路—S305 阜蚌路—东环路—纬三路—经六路—G105—经八路—经二路—润河路—南京路—机场路—学苑路南延线(一道河路至机场路)—学苑路—人民西路。”所合围区域。
在此基础上,各区进一步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了禁燃区域。如颍州区禁燃区域:文峰街道、颍西街道、清河街道、鼓楼街道、王店镇、程集镇、三十里铺镇辖区范围。
颍泉区在市政府划定的南京路-古泉路-颍东路以南颍泉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基础上,将生态园、阜阳工业园区、古泉路-颍柳路内的建成区、临沂商城、佳海产业园、循环经济园区工业聚集区划定为烟花爆竹禁燃区。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龙王村和岔路口村外的其它所有京九办事处辖区。(记者 杨治好)
原标题: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后果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