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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一市民车被暂扣 深夜潜入交警队推倒警用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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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江晚报讯 近日,市民武某在骑车闯禁区被交警拦查时,不但不服从管理,反而在交警部门依法暂扣他的车辆后,趁着夜色,偷偷跑进交警中队故意推倒警用摩托车,同时还在办公区域附近墙面及停放在路边的警车上张贴写有交警是“土非(匪)”等侮辱性内容的字条。不想,他的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安装在门口的摄像头拍得一清二楚,最终,武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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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湖大队四中队交警在弋江路开展(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无号牌两轮燃油助力车擅闯禁区,遂上前将该车拦停进行检查。在要求当事驾驶人出示身份证件时,他不但不主动出示,反而嘴里骂骂咧咧,拒不配合检查。最后,交警依法暂扣其所骑车辆,并将他带至交警中队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未料,当事人武某分别于第二日清晨、深夜先后两次趁着交警休息之机,跑进四中队办公区域故意推倒放在门外的摩托车,并在周围墙面、警车上张贴写有侮辱交警内容的小纸条,随后偷偷离开,不想他的这一见不得人的伎俩被交警安装在门口的摄像头“逮”个正着。

日前,自以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的武某再次走进镜湖交警四中队,无理由讨要交警部门暂扣的燃油助力车时,被交警当场抓获,随后移交辖区派出所。证据面前,他不得不交代自己寻衅滋事,故意挑衅的违法事实。

据了解,现年57岁的武某劣迹斑斑,曾因盗窃、赌博多次被司法机关处理过。1992年,他因犯抢劫罪被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按理说,现在的武某应该痛改前非才对,可他仍恶习难改。

警方在调查清楚事实经过后,依法对武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图片由交警部门提供。

陈效宝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原标题:男子深夜潜入交警队挑衅 被行政拘留10日
责任编辑:陶娜
文章关键词: 深夜潜入 交警队 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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