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7 月13 日下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安徽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程瀚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程瀚当庭表示将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程瀚,1963 年11 月出生,1985 年7月大学后即进入省公安厅工作。2006 年至2015 年2 月,先后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等职。在此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 万元。在大肆受贿的同时,程瀚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帮他人“ 平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同时,程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程瀚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万元,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索贿数额多达600 余万元,且被告人程瀚认罪态度差,悔罪态度不诚恳,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量刑时对此予以适当考虑。根据被告人程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经蚌埠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程瀚当庭表示将提出上诉。
王龙江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李勇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