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今年起我省上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市,将获得年度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果该市 PM2.5 年均浓度较上年进一步改善,还会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该暂行办法明确,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是指依据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以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 和 PM10 的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75%和25%。
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明确了固定公式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对于未完成季度目标的市,如果PM2.5不降反升,要向省级财政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年度目标未完成的市,在年底清算下达全年奖补资金时再乘以0.9或对上缴资金乘以1.1。各设区市向省级财政上缴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会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而对上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市,年度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若该市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进一步改善,年度给予 8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各设区市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据悉,该暂行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