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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的实践意义透视(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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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通过对法治资源的重新分配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帮扶,这是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以及公正、法治内容的重要体现。2002 年7 月28 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2009 年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 年11 月10 日,由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时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第二次修订了该条例;2017 年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安徽作为试点省份之一,依托《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加强人权保障和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除了从扩大接受法律援助服务的对象以及提高特殊类型案件的辩护律师的执业资历两个方面着力,对于接受法律援助服务的对象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实质性的提升,还降低了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条例》还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慈善机构供养人员、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政府临时救助人员、司法救助对象、在校学生、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条例》简化了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有助于矛盾纠纷的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

作为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将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提供给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说,《条例》第二十一条扫清了立法上的部分盲点,将相关的配套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拓宽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明确了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的转交义务,使得被羁押人员的申请权能够更加有效、及时地落到实处,维护了被羁押人员的申请权。

一年多来,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全面铺开,案件数量呈现出暴增局面,《条例》的及时修订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必将助力安徽省法律援助事业再上新台阶。

作者:董梦晔章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陈牧  整理

责任编辑: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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