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12月29日上午,歙县法院对祁门县政府原副县长李胜杰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两罪并罚,判处李胜杰有期徒刑共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法官询问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有什么意见,李胜杰当庭表示要上诉。歙县法院对这次审理及判决过程,进行了视频直播。
据歙县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胜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
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21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275.785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胜杰2017年1月至案发任祁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胜杰利用担任祁门县农委主任、祁门县委办公室主任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1.6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胜杰在担任祁门县农委主任、祁门县委办主任、祁门县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财政项目资金计人民币35.307万元;利用舜溪合作社,伙同他人骗取财政项目资金补助435.8183万元,合计471.1253万元,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回顾:
在今年11月9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胜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辨双方围绕被告人李胜杰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控方认为,被告人李胜杰以其指使他人设立的虚假合作社为平台,利用农委主任、县委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项目资金,化公为私,据为己有,属贪污;案发前,办案机关不仅掌握其滥用职权套取项目资金的事实,且已掌握其个人获利情况,不具有自首情节。
综合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合作社建立后,一直进行实质性建设投资,且已经初成规模。在合作社成立及建设过程中,给予该合作社的项目及资金,也都用到了项目建设和运营,没有用于挥霍等。有的项目投用后,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是实际上能长期受益的。对于受贿罪部分,辩护方也提出了辩护意见。并认为被告人李胜杰有自首情节。
12月29日的法庭最后陈述环节,李胜杰再次提到了自首的认定问题,称到案后自己主动交代了审查机关并没掌握的涉案内容,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清楚了合作社等的涉案情况,希望法院能对此认定为自首。
对受贿罪中的涉案金额认定部分,李胜杰提到了销售给相关方(某茶厂)的100多斤红茶是 祁红香螺,其收购价高,制作成本也很高,是纯手工制作的红茶,市场销售价格也高,其售卖给对方的价格不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这是一种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应构成受贿。
对于财政项目资金用于交通、灌溉、公益事业的合法项目资金,请求法庭客观认定并予以核减。
在该县金山茶园的建设上,李胜杰称主观上确实是在县里各龙头企业不愿建立茶叶标准园的基础上,自己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给祁门县国家标准园建设任务的前提下,才建设的,所有权是归金山村的,为村里形成了集体资产,舜溪合作社只是临时租赁。
在认罪态度上,李胜杰称,始终知罪认罪悔罪,财政项目资金所有的都用在了金山茶园的建设上,形成了金山村的集体资产,自己在一分钱没下口袋的情况下,穷尽家中积极退赃并向亲戚借了很多钱,请法庭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陈述的最后,李胜杰请求法庭从宽和减轻对自己的处罚,决心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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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被告人亲属称,此案涉及到的舜溪合作社,本意是想依托“祁红”品牌、当地优质生态茶园、比邻牯牛降及合作社附近的古村落、黄山168等旅游资源,走文茶旅发展之路。合作社建成后,投资人投入了大量资金,四处借债,甚至卖掉了住房投入实体发展,目前还没有产生实际效益。因经营方式等综合因素影响,案发时还积压上万斤红茶没有销售出去,这也是案发后想变现茶叶退赃困难的主因。不过,家属还是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多方筹款,退还了相当部分的赃款。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