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两次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均被交警查获后认定为醉驾,今日上午,怀远人黄某根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8日晚8时许,黄某根无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交通路路口珠城宾馆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黄某根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31毫/100毫升。2018年3月19日下午3时许,黄某根在继续无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蚌埠市圈堤路西向东行驶时,再次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2.7毫克/100毫升。
龙子湖法院一审认为:有前科的黄某根两次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均被查证为醉酒后,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余勇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