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肖某等四人为了2%的手续费,明知是诈骗赃款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境内外辗转转款,提供pos机套现服务,他们本以为做的“天衣无缝”,结果不到四个月就被一窝端。记者今天从凤台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肖某等四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至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15000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2018年1月,肖某因欠银行贷款,就想着搞些钱还贷。陈某在云南开有游戏机室,帮别人用POS机刷钱赚钱。肖某经朋友介绍与陈某认识后,商量由肖某安排人到缅甸邦康“新鑫电玩城”,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等方式为他人提供资金套现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
之后,肖某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五台POS机及银行卡,工具准备好后,肖某就将刷卡转钱的生意安排给了内弟胡某、大伯胡某灿,给了30万元周转资金,又安排二人办理银行卡,注册微信号、支付宝用于收款、转账及取款。一切准备齐后,陈某带着胡某、胡某灿出境到缅甸,在游戏机室开始了刷卡转账生意。
关某等5名受害人先后遭被电信诈骗,诈骗钱款经过多次微信、支付宝转账,最后在缅甸邦康“新鑫电玩城”内,由胡某二人利用POS机、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将诈骗分子等人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汇总转至肖某账户,确认钱到账后,就用周转资金付现金给这些人,从中扣2%的手续费。
肖某在武汉通过柜面将这些资金取出,汇到陈某账户上,陈某到云南省孟连县境内将赃款取现,再交给胡某灿、胡某等人,继续为诈骗分子等人操作套现资金,周转资金一直保持在30万元左右。
凤台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肖某、胡某灿、胡某、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帮助转账、套现,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王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张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