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宿州一男子李某谎称自己在宿州汽运集团“有关系”,以能介绍工作为名,诈骗女友及其家人、朋友钱财共计87.46万元。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系宿州砀山县人,2015年间,李某通过网上认识被害人魏某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后李某谎称认识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汽运集团)领导,能够安排魏某到宿州汽运集团工作,后李某以安排魏某、魏某父亲工作需要送礼、买汽运集团内部房需要交首付款、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钱、买房办证、办理文凭等事由,多次骗取魏某财物。至案发,共骗取魏某人民币40.36万元后挥霍。
在此期间,李某为了获取魏某信任,以宿州汽运集团名义为魏某发放5个月工资福利及一套工作服,共计约1万元。在此期间李某又对魏某的小姨韩某、魏某父亲的朋友蔡某、韦某、袁某承诺,可以为他们的子女安排至宿州汽运集团工作,至案发李某共骗取韩某13万元、韦某12.7万元、蔡某9万元、袁某14万多元,合计 87.46万元。2018年4月23日,魏某报案称被李某诈骗,遂案发。
2018年6月2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一审埇桥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所有被害人钱款。李某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经查认为:上诉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被害人魏某、韩某、韦某、袁某、蔡某等人钱款共计87.46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祁磊 王冲锋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