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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企年度工资总额将随效益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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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昨天,省政府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我省将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将与企业效益挂钩,津贴、补贴等也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工资总额随企业效益增减

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对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商业一类企业和商业性金融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 倍、商业二类企业超过2 倍、公益类企业和政策性金融企业超过1.5 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0%;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在同期经济效益下降幅度的10%-50%范围内确定。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者减少人员的,可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企业因接收政府指令性安置退役军人而增加人员的,可按本企业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据实核增工资总额。

预算管理最长三年一周期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

据悉,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参照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合理确定基数;对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剔除企业或项目关闭退出导致规模性减人而减少工资总额等影响因素),可以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津贴和补贴纳入工资总额

将各种津贴、补贴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据了解,我省还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国有企业应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同时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当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尽快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企业工资分配向职工公开

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按规定定期发布本区域内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同时建立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应按规定于每年9 月底前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

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姚一鸣

责任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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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效益 工资 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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