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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首例“套路贷” 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1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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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4月2日,由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某、李某某等十二人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聚众斗殴一案在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并当庭作出判决,对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0个月到1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该案系宣城首例“套路贷”案件。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采用敲诈勒索和欺骗方式强行索要“违约金”、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新型恶势力犯罪——“套路贷”犯罪。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江某、李某某纠集多人,以瑞鑫汽车服务公司、山河汽车服务公司(未注册)为名,和多名被害人签订所谓的车辆抵押单方单份合同,并以保证金、服务费等名义向被害人收取高额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又以超时还款,出市未报备,GPS信号不稳定等理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进而采取藏匿被害人车辆、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方式,逼迫被害人交付所谓的“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

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先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0起,诈骗犯罪2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既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又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对社会稳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严惩“套路贷”犯罪行为,圆满完成出庭公诉任务,郎溪县检察院组成了以检察长为首的办案团队,制作了详尽的出庭预案,并两次派员参加庭前会议,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与辩护人进行充分交流,为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

法庭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某、李某某等被告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有预谋、有计划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成员众多,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九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处十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五千元至十九万元不等罚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犯罪数额内继续予以退赔。

郎溪县党代表,驻郎市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群众28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宣城市县两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分管负责人,旁听庭审。

责任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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