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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法院两起非法采矿案宣判 14名被告人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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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安徽法院网消息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并积极参与在全市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五霸”(砂霸菜霸地霸工程霸资金霸)专项整治行动,4月25日上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两起非法采矿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余某某等五人非法采矿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底,被告人余某某、董某某、陈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合谋通过非法采矿挖砂谋取利益。为顺利开采砂石,被告人余某某、陈某共筹集资金3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筹资3万元)用于购买河滩。

2017年10月初,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安莲村后山村村民被告人黄某某和时任安莲村某村民组长被告人冯某某,明知被告人余某某等人购买河滩用于非法采挖砂卵石,为获取利益,从中协调购买河滩事宜,帮助被告人余某某等人向安莲村前山村聂忠桃等村民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购买安莲村前山村民组毗邻水阳江河道的10余亩河滩。被告人余某某付给冯某某所在安莲村前山组出卖河滩费18万元,后该村民组安装自来水等用去3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将余款15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付给聂忠桃10万元,付给李明刚1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冯某某分别得到25000元、5000元好处费。

2017年10月底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联系挖机、车辆、买家,将该10余亩河滩里的砂卵石非法开采并出售。期间,被告人董某某负责现场协调村民关系,被告人陈某负责在现场望风。

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某地质队现场勘查、核实,经安徽省水利厅鉴定,在2017年10月底至12月间,被告人余某某等人在安莲村前山组段河滩非法开采消耗建筑用砂卵石矿资源储量为27924.71立方米,约合57524.9吨。经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7年10月至12月市场批量平均中准价格每吨19元,无证开采消耗资源价值为109297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董某某、陈某、黄某某、冯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消耗建筑用砂卵石矿资源储量57524.9吨,价值1092973.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余某某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冯某某的违法所得五千元及被告人余某某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被告人余某某、董某某、陈某用于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某某等九人非法采矿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贾公村某村民组为支付本村民组修路费用,经与被告人李某某商议,由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设备、人员在永和村民组境内河滩开采砂卵石,每车给予村民组100元,其余获利归被告人李某某所有。

2017年3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程某某、鲍某无、李某林、王某、鲍某某共同在宣城市宣州区境内的青弋江河道非法采砂。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涉案价值61.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程某某、鲍某无、李某林、王某、鲍某某涉案价值30余万元,情节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程某某、鲍某无、李某林、王某、鲍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涉案价值61.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程某某、鲍某无、李某林、王某、鲍某某涉案价值30余万元,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价值22.5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涉案价值9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李某某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危险驾驶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被告人鲍某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鲍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三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的违法所得三万元、被告人鲍某无的违法所得三万元、被告人李某林的退出违法所得九千元、被告人鲍某某的违法所得七千元、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七千元及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李某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查扣的作案工具一条挖砂船、一台铲车,予以没收。(程洪 李雯 )

 

责任编辑: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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