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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70 多万 黄山交警支队原副支队长张某森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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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5 月30 日,歙县法院对黄山市交警支队原副支队长张某森、市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原大队长余某、歙县原交管大队辅警江某鹏等三名被告人涉嫌职务犯罪案做出宣判。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森在担任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2.3197 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在担任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本人及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余某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多次违规为他人处理交通违章,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鹏在担任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辅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江某鹏担任该大队辅警期间与冯某(另案处理)相识。2014年1 月初两人约定,冯某提供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和可扣分的驾驶证信息给江某鹏,由江某鹏负责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冯某按照比例付给江某鹏好处费。自2014 年1 月至2014 年6 月中旬,江某鹏违规使用中队民警数字身份证书进入管理平台,违规处理车辆交通违法销分。冯某为感谢江某鹏,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江某鹏转账80 笔,共计人民币13.661万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责任编辑: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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