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就一起盗窃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高某先后在泾县泾川镇、榔桥镇、昌桥乡,旌德县孙村乡、庙首镇以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等地,采取攀爬入室手段,盗窃作案10起(其中未遂1起),盗窃现金2940元,盗窃财物鉴定价值3572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38667元,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多次入户盗窃的严重情节,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具有是累犯、流窜作案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上。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