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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区开展集中整治养犬行动 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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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安徽商报消息 7月5日,安徽商报报道了合肥多个小区常年存在“狗多为患”的问题,引起了合肥市民的强烈反响。如何规范市民的养犬行为这一话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宿州市近期出台了《宿州市犬类管理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在市区范围开展集中整治养犬行动,行动力度空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公安、城管等多部门参与的犬类管理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此外,行动将一直持续到今年年底。

[摸排] 逐户摸清养犬情况

记者了解到,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6月18日便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宿州市犬类管理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据了解,宿州市摸排登记工作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层面。公安部门在线下积极开展进社区、进家庭、进校园、进单位、进场所等“五进”宣传活动。在线上则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文明养犬、编发“调查问卷”进行宣传报道。

同时,深入基层逐区逐户开展登记摸排,摸清辖区养犬数量、犬的种类和注射疫苗情况,并对养犬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全面开展纠正不文明养犬行为工作,引导市民做到文明养犬,保证每只犬只出门要有“三个一”(一条绳子,一个袋子,一把铲子)。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宿州市已登记犬只超过5000只。

[整治]

多部门联合行动

整治期间,宿州市城管局行政执法支队加大主干道两侧犬类巡查管理力度,对主干道两侧道路售犬、犬只排泄物不及时清理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加大对公园、广场、绿地、街道等场所的犬类监督管理和志愿劝导等工作,禁止带犬入内,做好劝导工作。

6月份,城管部门对各公园、广场、游园、绿地等地开始集中整治。至6月25日,该市共开展专项治理行动100余次,要求养犬人必须到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证。同时,养犬人须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犬类免疫注射点,进行犬只狂犬病的免疫登记,申领宠物免疫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免疫登记备案擅自养犬。

阜阳: 禁止携犬只进公园和商店

2018年11月,阜阳市公安局发布《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号召市民依法文明养犬。在阜阳主城区及各县市城区等重点管理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商店、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不能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

淮北:禁止个人饲养19种烈性犬

2018年8月1日,《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中规定个人养犬,每户不得超过两只;禁止个人饲养比特斗牛梗犬、阿根廷杜高犬等19种烈性犬。

滁州:实现限制区没有大型犬

2016年,《滁城限制养犬管理集中整治工作推进方案》下发,符合养犬规定的免疫发牌;对违反养犬规定一户多养,或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或未按要求免疫、办理证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合肥:等待新条例……

2000年4月,合肥实施《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后于2005年10月重新修订,距今已有10多年。目前合肥有关部门就《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立法修改还在调研中。

马鞍山: 万余宠物犬有了“电子身份证”

2018年9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发布,一度被称为“最严”养犬规定。宠物犬进行登记时,会在颈部皮下植入米粒大小的电子芯片。至去年,城区已有一万多只宠物犬领了“身份证”。

芜湖:每家限养一只小型犬还要年审

2018年10月,《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称,限养区内每户居民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实行年审制度,养犬登记证每年年审一次。

宣城: 携犬出户应采取约束措施

2017年5月,《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束犬链等约束性措施,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

屯溪:违规养犬将被罚款

2018年3月,黄山市屯溪区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对多种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处罚。不按规定为犬只注射疫苗的,由区农委依法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池州:犬只咬伤他人,主人最高罚2万

今年5月,池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犬只咬伤他人,主人最高罚2万元。《通告》要求,违章养犬或拒绝、阻挠捕灭违章犬,造成犬只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对养犬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安庆:对狂犬一律予以捕杀

严格执行“三个一律”原则:对烈性犬、大型犬等禁止饲养的犬只一律予以收容;对户外未束犬链以及束犬链未由成年人牵领的犬只一律予以收容;对狂犬一律予以捕杀。对放弃饲养或寄养的犬只以及整治捕捉的犬只,送往指定机构统一收养。

朱瑞兵 实习生 应超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许家权/文 

原标题:宿州市出台方案对犬类管理下“猛药” 副市长牵头开展集中整治
责任编辑: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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