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7月26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姚某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不等罚金。
2014年2月,姚某、徐某、朱某三人从挂靠的建筑公司处承揽了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住宅小区的部分建设工程,并将工程内的泥瓦工、水电工、钢筋工等分包给他人。工程完工后,开发商、承建单位已支付约定的工程款,但三人却没有按期支付有关工人工资。2018年2月5日,王某等93名工人到淮南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投诉姚某等三人拖欠工资,维权中心多次联系三人均无果,后又经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三人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三人仍未按期支付。
2018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三人先后到案,其家人缴纳150万元至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账户。经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局、建设局、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三家联合监督核算,于2018年8月至10月对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发放到位,共计人民币14842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徐某、朱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陈慧珺 芦习文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张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