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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带儿子多次盗窃 祁门法院对父子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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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8月3日,祁门县法院消息,日前该院开庭审理了周某飞、周某如盗窃一案,并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不等,并责令他们退赔被害人损失9628.7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飞与周某如系父子关系,2018年4月至6月的夜晚,被告人周某飞驾驶其本人小汽车,带着被告人周某如三次从屯溪出发到祁门县祁红乡、芦溪乡、平里镇等地,采用撬棍撬门、撬窗等方法入户盗窃15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6138.7元。2018年11月的夜晚,被告人周某飞单独驾车到祁门县安凌镇入户盗窃6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429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飞、周某如已退赃800元。 

盗窃案时有发生,父子俩齐上阵的不多见,而且周某如与周某飞都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周某如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周某飞于2005年、2011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及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如、周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多次入户实施盗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周某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如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某飞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如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飞、周某如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刘西子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 

责任编辑: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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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男子带儿子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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