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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电脑销赃400元 长丰一小伙盗窃被判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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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长丰县一00后小伙高某,原是一家美发沙龙店的店员,在工作时,他私留了门店钥匙。今年5月份,他拿着该钥匙进店行窃,盗走一部电脑和手机,后销赃。日前,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至合肥市庐阳区万科森林公园小区旁的一家“美发沙龙店”伺机盗窃,他利用之前在该店工作时私自留下的门店钥匙将店门打开,进入店内将受害人陶某放在吧台的一台AOC牌电脑(鉴定价值3120元)和一部苹果牌5S手机(鉴定价值277元)盗走,后逃离现场,高某将盗得的电脑以420元价格销赃至一电脑店,赃款部分被其挥霍。

被害人陶某发现财物被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5月8日,公安民警将高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扣260元人民币现金及苹果牌5S手机一部,后依法发还给被害人陶某。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将AOC牌电脑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陶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缴纳退赔款2860元,并向法院预交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积极预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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