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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一家药店销售假药 店主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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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明知是假药,却依然销售。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5月份,被告人唐某在颍上县慎城镇经营某大药房期间,为谋取利益,以每盒9.9元的价格从不明网站购进标示为甘肃省某药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国金根一号”(香巴拉珍宝胶囊)和标示为北京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正骨腰突王”(氨糖硫酸软骨素葛根胶囊),后以每盒19.9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同年7月31日,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大药房柜台里查获正在销售的“美国金根一号”8盒、“正骨腰突王”21盒。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

另查明,办案民警于2019年4月12日在被告人唐某住处的楼梯口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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