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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今年5月,濉溪县一五旬男子高某某在公交车上,与驾驶员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拉了驾驶员右胳膊两下,当时,车内有十四名乘客。日前,濉溪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乘坐濉溪县803路公交车,该车行驶至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玉兰路濉溪中学公交站台路段时,高某某与公交车驾驶蔡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蔡某某驾驶公交车行驶时,高某某拉蔡某某的右胳膊两下,此时车内有乘客十四人,未造成严重后果。
另查明:案发时,驾驶员蔡某某报警,高某某在现场等待有关部门处理。蔡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被公交公司因当天不文明用语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乘坐公共交通车辆行驶过程中,用手拉拽驾驶员胳膊,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驾驶员的不文明用语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