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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来安县原副县长黄祖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达37万余元。日前,滁州市南谯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祖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已缴纳),退出的违法所得373265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被告人黄祖辉任滁州市来安县相官镇党委书记,1998年3月任滁州市来安县副县长,2007年3月任滁州市农机局党组成员,4月任滁州市农机局副局长,2013年任滁州市农机局副调研员,2015年4月任滁州市农委副调研员,2016年12月退休。在任副县长期间,负责教育、农业、农机等方面工作。在职期间,黄祖辉索取或非法收受吴某某、赵某等人贿赂37.32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另查明,被告人黄祖辉在组织初核期间如实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收受吴某某20万元贿赂的违法事实;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组织尚未掌握的违纪问题及收受赵某3万元贿赂、收受杨某某123265元贿赂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祖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祖辉在组织初核期间如实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组织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祖辉在公诉机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黄祖辉具有部分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亲属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