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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消息,日前,由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方明有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方明有、李得华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该林区杨树,共采伐杨树71棵,立木储蓄量34.775立方米。
经法庭审理,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方明有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