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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一村民因土地纠纷向邻居泼大粪 犯侮辱罪获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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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因邻里之间土地纠纷出现互相厮打,一方继而用大粪泼向对方。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侮辱罪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

自诉人张某某、司某某与被告人汤某某同属灵璧县村民,两家房屋东西相邻。自诉人家在汤某某家院子后门附近挖坑建筑地基,引起两家纠纷。2018年2月15日8时许,汤某某及家人找人填平自诉人家在争议地点挖的坑及地基,张某某、司某某等人上前阻止,双方发生辱骂、争执,后汤某某及儿子、儿媳殴打司某某。期间,汤某某使用大便泼到自诉人司某某、张某某的头、面部及身体上。经法鉴定所鉴定,司某某身体多处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案发时周围有多名村民围观,司某某羞愧难当,曾多次有过轻生念头。泼粪水事件也在村里传的沸沸扬扬。

另查明,2018年3月2日,汤某某因殴打司某某,又使用大便泼到司某某、张某某面部及身体上被灵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八百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采取向他人面部及身体抹粪便的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汤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驳回自诉人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州中院经查认为:原判根据汤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张某某、司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原判对汤某某量刑过轻的上诉理由、代理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冲锋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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