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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询问电子劳动合同是否视为“书面合同” 宿州人社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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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有网友在宿州市人民政府网“市长信箱”留言,询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称,对于劳动合同的具体形式,仅以电子邮件作为载体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而免除用人单位的二倍工资支付义务等法律责任,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具体如下:

网友

尊敬的贵局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随着社会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同时也基于绿色环保等深入人心,加之用人单位提升企业效率,降低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的考量,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签约方式开始兴起,方兴未艾。电子劳动合同极大的节约用人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能够做到长期存储,同时也对节能减排做出巨大的贡献,现在已经有很多企业都要求员工签电子劳动合同,我作为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与我密切相关,面对这种趋势或企业的做法,不知贵局如何看待,希望可以解答我的疑惑。 因此,我想真挚的咨询一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 2.从国家政策层面,贵局是否鼓励、支持电子劳动合同取代纸质劳动合同? 以上两个问题,期待您的回复,万分感谢。

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答复意见:

接到群众反映的“电子劳动合同”问题,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办理答复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的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并分别于第十四条、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应不利后果。对于劳动合同的具体形式,仅以电子邮件作为载体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而免除用人单位的二倍工资支付义务等法律责任,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 有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在其对“书面合同”未作特别界定的情况下,应对“书面合同”作狭义解释,即只能是纸质的合同,而且电子邮件因其在真实性举证上的困难性,司法实践中采信率一直较低,为避免双方发生争议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宜将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 也有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只要尽到诚实磋商义务的,即可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等义务,以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已履行诚实磋商之义务,故宜将“书面形式”的外延扩大化,用人单位以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对电子邮件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即可免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此同时,随着商业活动的全球化,电子邮件因其使用上的快速、便捷、低成本特性,已成为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中沟通意见、传递文件的最重要形式之一。承认电子邮件在目前商业活动以及劳动用工中的现实地位,认可其为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之一也是发展的趋势。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尽量以书面纸质方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双方各执一份,以避免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已与反映人沟通解释相关情况。若还有其他疑问,您也可以与市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科联系(联系电话:0557-3024013),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最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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