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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官网消息,近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据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安徽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通知要求,确保待遇标准不降低。
通知指出,合并实施主要事项包括:
统一参保登记。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实现应保尽保。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按照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4%,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5%,个人费率仍为2%。以后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准确记录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待遇支出具体情况,切实加强统计分析。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已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且具备生育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省医保中心将就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直接结算。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由省医保中心统一经办,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要对现有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进行改造升级,完善基金征缴、统计报表、医疗费用结算等模块,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通知要求,确保待遇标准不降低: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两项保险待遇。生育津贴自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方可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用)自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新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付。参保单位欠费期间职工两项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