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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芜湖的章某某和朋友吃烧烤时和老板发生争执,因为邻桌的食客看了一眼,双方发生口角、争执,章某某将对方打伤。为逃避处罚,章某某竟伙同朋友吴某、朱某某来到伤者所就诊的医院,协迫其作伪证并威胁其不得报警。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妨害作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某、朱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7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和朋友在一家烧烤店内吃饭期间,因烧烤的品种问题与店内老板发生争执,邻桌的食客谢某某看了一下,被告人章某某便起身掌掴谢某某的脸部,谢某某的朋友刘某见状起身指责被告人章某某,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殴打,致使被害人刘某手部受伤。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寻衅滋事行为发生后,被告人章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吴某,吴某又邀约被告人朱某某来到烧烤店,三人继续吃饭并谈及刚才发生之事。又遇为取回遗落背包的谢某某,被告人章某某通过逼问其得知被害人刘某在芜湖市某骨科医院就诊,遂伙同被告人吴某、朱某某来到该医院。三被告人到达后,采取威胁手段逼迫证人陈述今晚没有遭受殴打,刘某的伤也与其无关并威胁不准报警,同时让被告人朱某某持手机进行录像。后三被告人打车将谢某某带至多个派出所试图进行销案。
2017年9月29日、10月3日,被告人章某某、吴某、朱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对各被害人均已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被害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章某某、吴某、朱某某共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章某某、吴某、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张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孙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