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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蹦床摔伤致十级伤残 获赔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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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案件。

2019年5月30日,原告胡某某在被告经营的专业蹦床区蹦跳时摔倒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自己的损害予以赔偿。被告认为,其已在场馆内做了安全标识提示,原告受伤系其自身过错导致的,与被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虽在现场张贴了安全提示,但其在原告未按提示要求而进入专业蹦床区游乐时,未能现场进行制止,且其游乐设施在非游玩者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能保证游乐者的安全,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游乐者,在现场有安全提示的情况下,未能按提示要求游乐,亦有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2481.08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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