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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凤阳县一建材公司为在非法开采矿山方面得到关照,委托被告人姚某某进行撮合,传递行贿意图,在其介绍沟通下,成功向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时任大队长及三名中队长行贿。日前,凤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已追缴的被告人姚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八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8年9月期间,凤阳县一建材有限公司为在非法开采矿山方面得到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时任大队长丁某、中队长郁某、王某、刘某等人关照,委托被告人姚某某进行撮合,传递行贿意图,在被告人姚某某的介绍及沟通下,该建材公司分别向郁某行贿230万元,向王某行贿37万元,向刘某行贿130万元,向丁某行贿50万元、加油卡1万元、购物卡1万元。另外被告人姚某某个人接受该建材有限公司辛苦费40万元,私自侵吞该建材公司贿赂款24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非法所得28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