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微信公众号10月28日消息 淮北一老人生前签遗赠协议,去世后将4套房子都留给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却一直照顾自己的“外人”。继承遗产后,这位“外人”被老人的两名亲生女儿起诉至了法院。近日,淮北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1991年10月,当时淮北的刘明(化名)到山东一化工厂工作,是厂内的技术专家,受到单位重视和优待。工作期间,他认识了当时还不到20岁的李婷(化名),厂里安排李婷照顾刘明夫妻的家庭生活。李婷既是刘明的同事,又负责照顾刘明夫妻的生活。刘明把李婷当做自己的女儿一样看待,李婷也一直悉心照顾老人的生活。
2002年2月,刘明妻子生病去世,李婷还是一直照顾刘明日常生活、饮食起居,刘明住院治疗期间,李婷也一直照顾着,直至2017年8月刘明去世。
刘明去世时80多岁,李婷继承了老人的4套房子遗产。2017年1月,刘明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与李婷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4套房产在其去世后全部赠与李婷,李婷保证悉心照料好刘明。
实际上,刘明和妻子共生育了4个女儿,刘明去世后,因为房产的继承问题,他的三女儿和小女儿一纸诉状将李婷起诉至淮北相山区法院,要求判令父亲的《遗赠抚养协议书》无效,也就是确认父亲的赠与房产行为无效。
刘明这两位女儿认为,李婷提交的赠养协议是手写材料,她们对此不知情、不认可。父亲疾病缠身,其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前已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该协议应推定无效。
另外,她们认为,作为亲生女儿已经尽了赡养义务,但父亲不仅未将财产留给她们,连本应由她们继承的其母亲的遗产也一并处分,于法无据。她们未参与也不可能参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制作与签订,不可能还原该协议签订的经过,应认定该李婷与父亲于2017年1月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全部无效。
法院:赠与决定有效 但部分遗产还要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李婷提供了刘明生前自书的“赠养协议”及2017年1月的律师见证笔录,见证笔录证实刘明签订协议时头脑清醒,因患病手不能签字,但手印是其亲自按上的。结合本案案情,举证责任在刘明两名女儿,二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
本案《遗赠扶养协议书》签订时,两位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不能否认遗赠协议的有效性。
刘明的病例,能够证明刘明住院治疗期间,李婷一直陪伴照顾,证人的调查笔录也能证实刘明的饮食起居系李婷照顾。刘明自书“赠养协议”能够证明李婷在刘明生前一直照顾。而刘明去世后的丧事由女儿操办,此时并非李婷不想操办,而是基于传统观念束缚及刘明女儿亲属情感等因素,李婷不能也不可按照传统习俗对刘明进行安葬。因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但是,因为其中3套房是刘明与妻子共同财产,属于妻子的遗产部分,应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刘明对不属于其继承的妻子的该部分遗产处置无效。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刘明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中涉及妻子的遗产(不属于刘明继承部分)部分无效。
近日,淮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扶养被继承人较多的非继承人也可分配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