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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贷款买车又卖车 两男子合同诈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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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11月10日消息: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杨某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随案移送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杨某波、孙某某所退赃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未退赃款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波、孙某某与王某、王某金(均另案处理)等人事先商议,以车贷方式购车后将车售卖,获取非法利益。杨某波、孙某某、王某等人前往句容市某二手车交易服务公司,该公司得知杨某波欲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一辆黑色途观小型普通客车,随即联系某汽车信息咨询公司业务员张某,张某以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杨某波办理99900元的车贷。杨某波提车后交给王某,王某将该车开至广西后藏匿。2019年8月13日,融资租赁公司将99000元车辆贷款支付给了汽车信息咨询公司公司,该汽车信息咨询公司将该款再支付给二手车交易服务公司。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波、孙某某与王某、王某金等人事先商议,以同样方式到马鞍山市实施诈骗行为。杨某波、王某、王某金等人到位于马鞍山市开发区的某汽车贸易公司,该公司得知杨某波欲以贷款购买一辆白色奥迪A3轿车,随即联系某汽车服务公司业务员杨某办理车贷事宜。后杨某为杨某波办理95000元贷款,杨某波等人将车从该汽车贸易公司开走。同年8月19日,汽车服务公司将95000元车辆贷款支付给该汽车贸易公司。同日,王某金等人将奥迪A3轿车卖给安某。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某波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在法院审理期间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波、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4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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