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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7名售假者被判处赔偿金、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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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11月20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安徽消保委)诉董某、赵某等7人6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董某等7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09.4705万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各0.6万元。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间,董某等7人从他人处,购得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假冒洋河牌系列白酒、假冒古井贡酒等,在天长市境内销售。2019年,董某等7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该院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等人隐瞒事实真相,明知所售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予以销售,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遂作出以上判决。

该批案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酒,系安徽消保委提起的首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共9件。2020年3月由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其中8件指定天长法院审理。目前该院已宣判6起,另2起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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