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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搭乘出租车时,趁司机不备,用绳子勒脖,抢劫到一部手机。日前,舒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汪某,2002年出生于舒城,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为劫取财物在舒城县汽车站附近搭乘被害人张某的出租车,当车行驶至汤池镇鲁畈村村委会附近时,汪某趁张某不备,从驾驶座正后方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绳勒住其脖子,张某用力挣脱,弃车逃走。后汪某将出租车内的一部华为honor10手机拿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340元。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汪某在其住处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汪某亲属赔偿了张某的损失,汪某的行为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汪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汪某的行为取得了张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