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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界首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原主任范春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76.4万余元。日前,界首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春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范春雷违法所得1764075.01元,予以追缴(已追缴),由扣押机关界首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1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范春雷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范春雷,男,汉族,1973年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大学文化,2016年2月至案发前历任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界首市建筑质量监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界首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范春雷在担任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界首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主任、界首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让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76.407501万元(其中现金143.9万元,价值3.7万元的购物卡,价值1.3127元女士浪琴手表一块,价值8.45万元的飞天茅台酒6箱,价值9.244801万元的丰田致炫轿车一辆,价值9.8万元车位2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春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76.40750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范春雷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在提起公诉前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唐恒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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