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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妻子出轨竟自制炸弹报复“情敌” 滁州男子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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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因怀疑妻子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便处心积虑谋划,自制定时装置爆炸物报复“第三者”,危害公共安全,法理不容!近日,滁州南谯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爆炸罪案件,被告人许某犯爆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没收犯罪工具。

今年37岁的许某和妻子小丽结婚多年。2020年4月,因怀疑妻子与朋友李某之间存有不正当关系,许某对此怀恨在心,欲寻求机会报复李某。为了达到自己目的和效果,许某决定利用自制爆炸物实施报复。许某通过自己从事摩托车修理,精通电路,及在超市购买烟花爆竹、双面胶、瓶塞,在网上购买钢珠,拆取摩托车上电导线等方式获取工具材料研制爆炸物,并在老家后山进行爆炸实验。引爆成功后,许某又开始多方打听、跟踪踩点、详细确认李某住处位置,同年某日4时许,许某携带两枚爆炸物翻墙进入李某居住小区,由于没有单元楼门禁卡无法进入李某所住的单元,许某便将两枚爆炸物放置到该单元两个入户门上,并将爆炸时间设置为当日李某外出上班时间,安装完毕后许某离开现场。当日,该小区保安巡逻时发现许某放置的两枚爆炸物后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将两枚爆炸物转移并销毁。经依法鉴定,疑似爆炸装置中竹筒内的黑色粉末状物质中检出黑火药成分,疑似爆炸装置中竹筒内的透明液体状物质中检出汽油成分;疑似爆炸装置中竹筒内黑色颗粒状物质中检出钾离子、硝酸根离子和单质硫成分,疑似礼花弹圆柱纸筒内物质检出钾离子、高氯酸根离子和铝、镁颗粒、单质硫成分。

南谯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将自制爆炸物放置在公共场所并设置引爆时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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