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 安徽新闻 »

祁门:喝酒与人发生口角 男子持刀刺伤劝架者获刑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新安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新安晚报或安徽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喝酒时与人发生口角,为了泄愤被告人刘某某持水果刀欲刺人。结果在场的被害人沈某欲阻止时,被刘某某刺伤。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晚10时50分左右,在祁门县王某经营的夜宵店,被告人刘某某与任某喝酒过程中发生口角纠纷。后刘某某步行至历口工商所挪车时发现车上有一把水果刀,刘某某为泄愤在挪车到历口小学后,便直接开车到王某经营的夜宵店,拿水果刀欲刺向任某。在场的被害人沈某双手抱住刘某某予以阻止,结果被刘某某刺到了左下腹部一刀,后刘某某离开现场。沈某被送往祁门县平安医院治疗。2020年11月3日,经安徽省祁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一次性支付沈某赔偿款8万元,取得刑事谅解。

祁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张大为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