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新安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新安晚报或安徽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6月4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发布了《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2020年)》。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5730件,审结15048件。其中,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宣城市宣州区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企业退出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赔偿余款未到位起诉区政府
【基本案情】恒泰公司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杨林村,属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区政府基于中央环保督察及“绿盾2018”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工作要求,向恒泰公司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责令恒泰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前将其在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筑物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向恒泰公司出具《承诺书》,就拆迁原则、存疑评估处理以及付款方式进行了承诺。恒泰公司自行拆除了建筑物后,黄渡乡政府向其支付补偿款400万元。因双方对剩余补偿款数额有异议,宣州区政府一直未支付剩余补偿款,恒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恒泰公司虽已取得经营、用地、建设等各项行政许可,但因该公司位于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区政府基于环保整改工作要求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不动产并无不当,但对于恒泰公司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区政府在向恒泰公司支付400万元补偿款后,以双方就剩余补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为由一直未作补偿决定,系部分行政不作为,故判决责令区政府对恒泰公司作出补偿决定。
案例二:
非法倾倒工业污泥2万余吨,14人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基本案情】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钱某、张某某从无锡及张家港三家企业共接收工业污泥近3万吨,后两人陆续联系到被告人王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将其中的2万余吨转运到芜湖市三山区、鸠江区、无为县等地进行非法倾倒,致使芜湖市境内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1100余万元。2019年1月2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等14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处置有毒、有害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钱某等14人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根据侵权责任大小连带赔偿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钱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巢湖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75000余斤,33人获刑并赔偿道歉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5月,魏某某明知巢湖水域处于禁渔期间,仍事前通谋由邓某某、汪某某等人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由魏某某、陈某某、程某某收购、销售。后邓某某、汪某某等人采取“下地笼”“刀鱼网”等非法方式,捕捞水产品75000余斤,非法获利45万余元,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3日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等33人违反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多次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魏某某等33人十八个月有期徒刑至两个月拘役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并判令赔偿相应的渔业资源损失、登报道歉。
案例四:
建筑公司污水漫灌污染西瓜地,赔偿种植户29万余元
【基本案情】华某某承包利辛县X镇X村土地种植西瓜,种植面积20.58亩。2019年7月,X建筑公司在清理河道污水淤泥时,污水池堤坝决口,污水漫灌到华某某西瓜地中。利辛县农业局赴现场调查,出具鉴定意见,被污水漫灌的6个大棚内西瓜已坏掉,其余56个大棚西瓜已没有食用价值。后经评估,认定西瓜损失价值为255603.6元。2019年8月21日,华某某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X建筑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审理中,华某某申请法院对损失重新评估鉴定。经鉴定,华某某承包的西瓜田因污染造成损失为277830元。
【裁判结果】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X建筑公司清淤河道排放污水时未将污水池围坝加固,导致围坝决口,污水漫灌入华某某瓜棚地,造成西瓜损失277830元、两次鉴定费15000元,合计292830元,故判令X建筑公司赔偿华某某各项损失292830元。一审宣判后,X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
非法猎捕野生鸟类,16人获刑并赔偿道歉
【基本案情】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石某某、马某1、马某2向刘某等13人传授捕获鸟类的方法和工具,其后刘某等13人非法猎捕灰头鹀、栗鹀、黄胸鹀以及黑水鸡等野生鸟类,并由石某某、马某1、马某2收购后销往外地。经鉴定,上述野生鸟类均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参考单价为300元/只。刘某等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总计65918只,在现场搜查中发现鸟类死体35850只,活体11430只。五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石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判处马某1等12人罚金九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刑事判决生效后,2019年6月10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石某某等16人公开赔礼道歉,对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某等16人非法猎捕、收购野生鸟类,并致使部分野生鸟类死亡,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刘某等13人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合计4903903.7元;石某某、马某1、马某2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11442441.95元,并对刘某等13人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石某某等16人通过蚌埠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唐恒钢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有奖征集新闻线索,可以是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一经采用将给予奖励。
报料方式:新安晚报官方微信(id:xawbxawb),大皖新闻“报料”栏目,视频报料邮箱(baoliao@ahwang.cn),24小时新闻热线:0551-62396200。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