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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固镇法院审理判决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桂某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桂某文与陈某1、曾某等人在固镇县城关镇某烧烤店门口吃饭。期间,陈某1、曾某在上卫生间时,因敲门问题与卫生间内的石某2发生言语争执。后双方返回吃饭,石某2要与陈某1喝酒,陈某1不愿意,与陈某1一同吃饭的韦某因此与石某2及其姐姐石某1发生争执、厮打,后双方厮打。
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桂某文用玻璃杯子将被害人石某1的左脸部位打伤。2020年11月16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石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桂某文经固镇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主动到案。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桂某文与被害人石某1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石某1的谅解。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桂某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文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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