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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亳州警方消息,7月12日21时许,段某某酒后驾车被@亳州交警三大队张集中队执勤民警查处。面对民警询问,段某某声称“自己走路做事都正常。”并现场倒立起来以证明自己没有喝醉。后经血液酒精检测,段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属饮酒驾驶。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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