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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有网友在安徽省民政厅网“厅长信箱”咨询关于三代以内血亲领养问题。安徽省民政厅给予回复。
这位网友问:1.三代以内血亲领养需要领养能力评估吗?如果有,是从何时开始实施的?如果提交材料日期在文件下达日期之前,还需要评估吗? 2.提交领养材料之后,多久需要审核完毕?需要评估的,审核之后多久提交评估?已提交评估的,多久完成评估?
安徽省民政厅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出台《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第二条规定“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收养登记,应在2021年1月1日开始按要求就行收养评估。2021年8月,安徽省在2017年《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出台《安徽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对收养评估的主要指标、提交材料、时间期限、办理环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1、评估机构(单位)应在接到收养登记机关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收养评估通知书》(见附件 3)送达评估对象。
2、评估对象应当在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后,5 个工作日内本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评估授权手续,签署《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和《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并按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证件及材料。
3、收养评估机构(单位)应当在取得评估授权30日内,运用面谈、查阅资料和走访等形式进行综合评估,全面了解评估对象的情况。
4、收养评估机构(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经评估机构(单位)负责人批准,将《收养评估结论通知书》(见附件 7)送达评估对象,并将复核受理方式、时间、地点等告知评估对象。收养评估报告从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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