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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固镇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近日,固镇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宣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71元。
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宣某在固镇县城关镇粮贸市场内某电动车配件店门前,将被害人陈某1停放的一辆蓝色淮海牌三轮电动车盗走。
2020年1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宣某在固镇县城关镇粮贸市场和东风路交口某快餐店门前,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的一辆绿色倍迪牌三轮电动车盗走。此后的几个月之内,宣某先后在固镇县多个地方盗窃多辆三轮电动车,电瓶。
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2020年2月28日,固镇县公安局濠城派出所民警在濠城镇董艾村巡逻时,发现宣某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宣某自称2020年2月26日晚上在固镇县城关镇盗窃一辆三轮电瓶车,民警遂将其抓获归案。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宣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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