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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因交通事故发生口角引发互殴 三被告赔偿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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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固镇法院消息,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发生刮碰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杨某、陈某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上各项损失合计56153.52元。

2018年2月25日21时许,在固镇县谷阳酒店门口,陈某骑三轮车带着杨某、陈某乐等人由东向西经过斑马线时差点与刘某上和曹某彬发生擦碰,随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陈某到原告刘某上跟前先打了刘某上脸部一巴掌,杨某用脚踹了刘某上一脚。随后原、被告双方扭打在一起,致使原告受伤。

经审理查明,1、原告刘某上伤后于2018年2月25日前往固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刘某上的伤情为:脑震荡、鼻骨骨折、鼻中隔软骨脱位、外伤性鼓膜穿孔、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8年7月9日出院,住院共计134天,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上万元;2、原告在本次事件发生前,在河南某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从事销售职业。因被殴打致伤无法工作而产生的误工费,固镇法院依法按相应的标准予以计算。

另查明,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固镇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5日,对被告杨某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整,对被告陈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500元整,对被告杨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整。2021年1月28日,固镇县公安局对原告刘某上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事实可以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在本次争执的过程中,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法行为,同样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故也存在一定过错,应由原告自身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从公安机关对原告的处罚决定中载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是在自身挨打后,一路追赶被告杨某而后对杨某进行殴打,因此原告对自身的先前发生的损害不存在过错,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原告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故不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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