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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池州王某某、穆某某等16人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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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东至法院消息,2022年1月19日上午,东至县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等十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穆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案。同时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就该两起案件分别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合并审理。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等三人在黄湓河保护区水面使用电捕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等十一人在洋湖镇至葛公镇周边黄湓河内陆水域使用电瓶、地笼等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所得渔获物分别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王某某等被告人分别非法获利数千元至五万元不等。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穆某某、王某某等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捕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明知是非法捕捞的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各被告人对其非法捕鱼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该两起案件,因案涉人数众多,非法捕捞行为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且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本院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依法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法庭为未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全部依法指定辩护人及公益诉讼代理人。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组织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了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请的赔偿数额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因本案案情及法律适用较为复杂,合议庭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充分评议后择期宣判。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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