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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为他人诈骗提供银行卡 被告人获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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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3月9日,记者从颍上县人民法院获悉,朱某某以每张银行卡1000元的价格,贩卖自已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供他人转账,且为了配合他人转账提供刷脸服务,其本人非法获利8000元(其中4000元未遂)。已对其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1年10月10日20时许,颍上县某镇居民李某收到名为本镇党委书记张某的微信添加好友申请,误认为对方就是张某便添加了微信。次日早上8时许,对方在微信上以上面有领导来调研,需要过账为由请求李某替其出面过账,李某同意后通过自已名下的银行卡向被告人朱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打款38万元。转账成功后,对方还以该借口要求继续打款38万元,这时李某发现被骗后报警。

被告人朱某某户籍地是江苏省盐城市某村村民。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十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1年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且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每张银行卡1000元的价格,贩卖自已名下的6张银行卡供他人转账,且为了配合他人转账提供刷脸服务,其本人非法获利8000元(其中4000元未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售银行卡,同时又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配合他人转账提供帮助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是从犯、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斌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王振宇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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