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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冒充失主领财物 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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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芜湖法院微信公众号8月24日消息 发现遗失物,我们应当立即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那么冒充失主领取别人所拾得财物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呢?近日,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0月的某天,被害人陶某某骑车经过一便利店门口时,不慎将刚从银行取出的一万元现金丢失在该店门口。被告人徐某某在该便利店工作时,看见一老太骑三轮车经过该店门口时将该现金捡起后离开。

徐某某遂产生了将这一万元占为己有的念头,于是追上老太,谎称自己系失主,要求老太将现金返还自己,老太信以为真,遂将拾得的一万元现金交给徐某某,徐某某给老太1000元作为好处费。

湾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出门须妥善保管财物,拾得他人财物时应及时返还失主或交给公安民警处理,遇到他人自称失主时也要仔细核实,防止他人冒领。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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