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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通报:阜阳3家单位非法占地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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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网发布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阜阳三单位非法占地被处罚情况。

阜阳市常青工业油脂有限公司非法占地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2〕65号),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9月8日对阜阳市常青工业油脂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阜阳市常青工业油脂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东区新华街道蔡湖村张滩庄土地6176.84平方米建设厂房,2018年12月份完工,2021年9月1日之后未进行续建、扩建。其中:基本农田1131.77平方米、耕地2.04平方米、公路用地162.49平方米、农村宅基地4880.54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1568.15平方米、构筑物286.1平方米、硬化面积1465.55平方米、砖渣面积897.08平方米、水沟面积18.72平方米、堆放压占面积255.26平方米、空地面积1685.98平方米。所占土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面积5045.07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1546.87平方米、构筑物面积198.73平方米、硬化面积1439.89平方米、砖渣面积301.78平方米、水沟面积17.32平方米、堆放压占面积42.46平方米、空地面积1498.02平方米;所占土地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面积1131.77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21.28平方米、构筑物面积87.37平方米、硬化面积25.66平方米、砖渣面积595.3平方米、水沟面积1.4平方米、堆放压占面积212.8平方米、空地面积187.9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拟对阜阳市常青工业油脂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176.84平方米;

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面积1546.87平方米、构筑物面积198.73平方米、硬化面积1439.89平方米;

3、限15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面积21.28平方米、构筑物面积87.37平方米、硬化面积25.6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4、处以罚款78755.15元。(对非法占用的非耕地5043.03平方米, 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50430.3元,对非法占用的耕地2.0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30.6元;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1131.7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28294.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阜阳市颍东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   账号:2000024406601030000025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阜阳市颍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非法占地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2〕64号),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阜阳市颍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骆西路、渡口路及绿化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阜阳市颍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于2022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泉区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渡口社区建设用地42784平方米建设骆西路、渡口路及绿化,硬化路面30563平方米,绿化面积12221平方米。所占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2784平方米;

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硬化路面30563平方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万世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工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2〕63号),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1月8日对安徽万世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骆西路、渡口路及绿化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安徽万世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在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泉颍社区东杨庄、西杨庄占用建设用地1469.54平方米建设工棚,新建建筑物509.89平方米,硬化地面959.65平方米。所占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年9月1日之后未进行续建扩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469.54平方米;

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09.89平方米及硬化路面959.65平方米;

3、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4695.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户名:颍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0043579835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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