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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一车主驾三轮车与轿车碰撞受伤 交警认定其负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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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7月2日16时31分,张某普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六安市横排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赤壁路交叉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由北向南直行的王某金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张某普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六安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张某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王某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据此,当事人张某普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金负次要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通讯员 杨海涛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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