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新安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大皖新闻”,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大皖新闻讯 业主在小区地下车库骑电动车摔伤,到底该谁负责?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业主在地下车库骑电动车滑倒摔伤的侵权纠纷案件,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居民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芜湖市弋江区某小区业主曹某在地下车库骑电动车时不慎滑倒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等级十级。事后,曹某与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对曹某在小区地下车库骑电动车摔倒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但事发时正值六月,地下车库因天气回潮,环氧地坪存在湿滑的情况。物业公司辩称其已采用了除湿机和排烟风管进行除湿,但曹某予以否认。
鉴于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措施采取的时间,故法院对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的意见难以支持。物业公司虽然在地下车库入口处、车行通道路边均设置了警示标志,载有“地面湿滑”“建议推行”字样。但从双方提供的地下车库图片来看,相关警示标识数量较少,且不够醒目,难以引起居民的充分重视。
因此,物业公司未能在保障居民通行安全方面尽到合理限度内的义务,故对曹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电动车在地下车库骑行时亦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通讯员 王海燕 雷霞
编辑 彭玲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