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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据定远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定远县人民法院对一长期把控基层政权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传好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12名团伙成员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长期把持基层政权,被告人王传好指使或伙同王某兵、王某善、王某辉等12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炉桥镇严涧村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恶势力惯用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团伙在2002年至2015年期间共聚众斗殴作案3起,寻衅滋事作案5起,涉及被害人10余名,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传好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王传好在团伙中具有组织力、影响力、号召力,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兵、王某善、王某辉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某周、王某伟等9人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
法院认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破坏了农村基层政治生态,致使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基层群众中的形象。在被告人王传好等13人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王传好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被告人王传好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和其所犯的罪行处罚;其余12名被告人应当分别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认罪认罚态度等情节,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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